索 引 号: | 000550344/2023-00093 | 主题分类: | 统计 | 发布机构: | 市统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三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三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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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通字〔2023〕8 号 签发人:吴春悦 三河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 方案》的通知 局内各股室: 为加快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夯实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三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三社信办〔2023〕16号)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河市统计局 2023年10月19日 三河市统计局 企业统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统计条例》、三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统计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市统计局依据统计调查职责范围,开展企业统计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统计局对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慎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具体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A级统计守信企业、B级统计信用异常企业、C级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D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认定为(A级)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B级)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C级)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D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一条 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十六条 市统计局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市统计局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三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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